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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通财经讯,东方证券(600958.SH)发布公告,近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网站披露了《关于核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暨变更业务范围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425号)(以下简称“该批复”),批复具体内容如下:
“一、核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吸收合并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吸收合并完成后,东方投行解散,原东方投行北京分公司变更为东方证券北京分公司。二、核准东方证券变更业务范围,业务范围中证券承销(限国债、地方债等政府债、政策性银行金融债、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主管的融资品种(包括但不限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变更为证券承销与保荐,其他业务范围不变。三、东方投行应当自本批复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工商注销登记工作,原东方投行北京分公司、东方证券应当自本批复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