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语说“事不过三”,但日前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牛散”吕美庆却因操纵股市第三次被罚。其中,吕美庆被没一罚二,合计被罚没4769.20万元;其下属周学良、黄亮分别被处以60万元、30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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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在听证过程中,三人相互撇清关系,请求不予处罚。其下属周学良甚至表示自己只是做配资中介,从未参与买卖股票,不懂股市,不懂账户数据,不认识案涉账户名义持有人,对账户信息不知情。
控制18个账户操纵“长春燃气”,吕美庆被罚没近5000万
根据调查,吕美庆、周学良、黄亮三人在2017年2月8日至2月27日期间,当事人控制、使用“周某平”等18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利用持股优势、资金优势,通过连续大量交易“长春燃气”,并在其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交易“长春燃气”,操纵“长春燃气”价格。
具体来看,2017年2月8日至2017年2月16日,账户组“长春燃气”累计净买入金额2.11亿元。在此期间,账户组主要交易模式为:前5个交易日连续小单买入吸筹,后2个交易日连续巨量大单拉抬股价,使股价迅速远离其持仓成本。
2017年2月17日至2017年2月27日,账户组迅速调整账户,并在10日内清空了所持有的“长春燃气”股票。在此期间,账户组的主要交易模式为:利用大单买入拉抬或维持股价,随后在日内利用密集连续小单反向卖出股票。
证监会认为,在整个过程中,账户组利用集中持股优势和资金优势连续买卖,曾在13个交易日累计委托交易“长春燃气”近两万次。同时,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
这使得操纵期间,“长春燃气”价格从7.64元上升至8.96元,涨幅17.28%,偏离上证综指15.21%(同期上证综指上涨2.07%),期间最高涨幅29.06%,振幅29.06%。2017年2月22日,“长春燃气”价格达到9.86元。账户组操纵“长春燃气”股票价格获利1589.73万元。
证监会认为,吕美庆、周学良和黄亮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相关规定,属于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没收吕美庆违法所得1589.73万元,并对吕美庆处以3179.47万元罚款;对周学良处以60万元罚款,对黄亮处以30万元罚款。
三人辩护请求不予行政处罚,证监会:多次违规,予以量罚
值得注意的是,在该案听证过程中,吕美庆、周学良和黄亮三人均请求不予行政处罚。
吕美庆及其代理人提出五大理由,一是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吕美庆系案涉证券账户的控制人;二是案涉期间申辩人与黄亮无联系,且不认识周学良;三是案涉账户的证券交易达不到操纵股价的结果要件;四是申辩人怀疑本案的调查有违客观公正原则;五是申辩人与部分证人存在经济纠纷,相关人员对申辩人进行恶意诬告。相关询问笔录与事实不符。
周学良也表示,自己只是做配资中介,从未参与买卖股票,不懂股市,同时不认识吕美庆和黄亮,对账户数据不懂,不认识案涉账户名义持有人,对账户信息不知情。
黄亮则表示,案涉期间已与吕美庆无联系,自己只是帮人配资赚取佣金,不知账户组由谁控制使用。
经复核,证监会表示,对吕美庆、周学良和黄亮的意见不予采纳。主要理由如下:涉案证券账户资料、交易记录等证据足以证明吕美庆控制、使用账户组操纵“长春燃气”股票价格,涉案行为构成操纵证券市场。而周学良、黄亮为吕美庆下属,吕美庆安排二人出面借账户、打保证金、签订协议等。
值得注意的是,三人可谓操作证券市场的“惯犯”。证监会指出,已在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基础上予以量罚。
据了解,吕美庆曾于2015年和2021年两次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周学良、黄亮曾于2021年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
早在2015年,吕美庆操控16个个人账户,采取连续集中交易及在自己控制的账户间交易等方式买卖“西安饮食”“龙星化工”“大通燃气”三只股票,获利1274.90万元。
彼时证监会认为,吕美庆通过违法手段,营造虚假的市场供求关系和证券期货价格,误导投资者,扭曲了市场价格形成机制,损害了投资者利益。证监会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分别处以1倍罚款。
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 胡萌 编辑 岳彩周 校对 赵琳